扬州市职业大学学生德育学分综合考评办法

发布者:swyhg发布时间:2024-04-01浏览次数:10

关于印发《扬州市职业大学学生德育学分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

《扬州市职业大学学生德育学分综合考评办法》,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3626



扬州市职业大学学生德育学分综合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校德育工作,促进学生自觉按照大学生德育目标的要求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提升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学校德育工作水平,根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和人才培养目标,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德育,是指对学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法纪观念、身心健康、文明礼仪、行为习惯、实践能力等方面的素质教育。德育成绩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德育综合表现的量化评定,是考核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指标之一,是学生评奖评优、毕业鉴定和推荐就业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学生德育成绩考核评定工作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组织,各学院具体实施,考核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大学生。学生自入学注册起至毕业离校止,每学期由所在学院及辅导员、班主任对每位学生的德育成绩评定一次。德育成绩评定合格者(德育成绩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每学期获得1个德育学分。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取得5个德育学分,方能获得毕业资格。德育学分在学生的课程学分外另行计算,不占课程总学分。学生休学期间,不进行德育成绩评定,德育学分中止计算。

第五条   每学期综合测评时,各学院以班级为单位,进行学生思想品德考评基准分民主评议,确定本学期考评基准分。学生每学期德育成绩基准分为60分,在评定德育成绩时,由学院及辅导员、班主任按规定给每位学生加分或扣分。总分超过100分则按100分计算;总分低于0分则按0分计算。具体民主评议办法由各学院结合实际制定。各班级对上学期学生德育成绩进行计算、汇总,学生在扬州市职业大学学生工作平台自主申报填写,经班级、学院审核后,加盖学院公章并公示。

第六条   学生德育成绩由基准分、加分、扣分三部分构成,其计算公式为:德育成绩=基准分+加分-扣分。学期德育成绩在60分以下者,视为本学期德育不合格,不能取得本学期的德育学分,且必须进行重修(见第十一条)。学生连续三学期德育不合格者,劝其退学。

第七条   德育学分考评基准分满分60分,由以下五个方面由班级民主评议确定考评成绩:

1.思想道德素质: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拥护改革开放;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能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敢于同一切损害党和国家利益的行为作斗争;能够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认真上好政治理论课、形势政策课和思想品德课(0~12)

2.法纪法规素质:有法纪观念,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校园秩序;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在学习、生活和工作中为人诚实守信,为人正直,诚信考试;按时缴纳学费(0~12)

3.身心健康素质:积极参加各种文体活动,身体素质好,心理适应能力强,乐观向上,豁达开朗,身心健康,关心同学,团结互助,有团队合作精神(0~12)

4.文明礼仪素质:讲文明、讲礼貌,行为举止得体,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生活朴素,勤俭节约,不追求高消费(0~12)

5.实践能力素质: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集体荣誉感强,乐意为同学服务,工作卓有成效,按要求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各类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校园文化活动和青年志愿者活动;有正确的劳动观念,能搞好寝室卫生和公共环境卫生(0~12)

注:基准分应结合每名同学一学期来五个方面的总体表现,经过班级民主评议确定考评成绩。

第八条   思想品德综合考评的加分部分

1.尊老爱幼、孝敬父母、团结邻里,珍惜父母辛勤劳动,勤俭节约,自强不息。经常通过信件、电话、网络等多种形式与家人交流感情,能主动与家长沟通在校学习、生活、工作情况。

注:此项加分具体分值每学期末由家长给出,最高5分。

2.政治上要求进步,递交入党(团)申请书并积极进取者,参加青马工程培训并获得证书者,加2分;获得学院党校培训《结业证书》并积极参加相关活动者,加3分;获得学校党校培训《结业证书》并积极参加相关活动者,加4分;成为中共党员并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者,加5分。

注:请记录递交申请书或获得结业证书时间等信息,学期结束综合评定后加分,本项加分一学期内不累加。

3.因在德育类方面表现突出而取得各类各级荣誉称号和有关奖励者(与专业技能相关的除外),获奖学生可以在该学期内凭奖励证书和有关证明申请加分(按获奖证书颁发时间登记,一学期获得多个奖项,可累计加分。各类单项竞赛活动获奖不在此项加分)

(1)国家级荣誉称号或有关奖励获得者,加分30分;

(2)省部级荣誉称号或有关奖励获得者,加分20分;

(3)市校级荣誉称号或有关奖励获得者,加分10分;

(4)院级荣誉称号或有关奖励获得者,加分 5分。

4.积极参加班集体活动,每次加2分;积极参加学院集体活动,每次加3分;积极参加学校集体活动,每次加4分,最高加分10分。

个人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参加校级学生组织的活动,每次加2分;参加学院组织的活动每次加3分;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每次加4分,最高加分10分。

注:集体活动限于集体统一组织的活动,而非个人单独参加的各种集体活动,班集体活动包括主题班会、专题教育、主题团日活动、以班级为单位组织的义务公益劳动等;学院集体活动包括班集体统一组织参加学院的学术讲座、公益讲座、安全讲座、文艺晚会等;学校集体活动包括班集体统一组织参加学校的各种大型活动等。需详细记录各项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信息。

5.参加校、院各类学生社团,加2(参加多个学生社团不累加);在各学生社团活动中表现突出并受院、校、市、省级或国家级表彰者,每项分别奖励2分、4分、6分、8分、10分。同一项目活动获不同级别奖励表彰的,按最高分记。本项加分最高10分。

6.经常性参加义工、义务支教活动、志愿者活动、公益活动等,视表现情况,每次加1~5分。

注:该项加分需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酌情加分。需详细记录各项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信息。本项最高10分。

7.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按要求撰写调查报告者加1分,校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加4分,校级社会实践先进集体成员加2分;省、市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加10分、6分,省、市级社会实践先进集体成员加4分、3分。

注:指由学校统一组织的寒暑假社会实践活动,学生自发组织或参加的其他实践活动不在此列,但可酌情加分。本项最高10分。

8.担任各级学生干部的,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绩效考核材料,每学期视情况加分:校学生会、校大学生自律会、校社团联合会等正副主席,按考核等级,视情形加8~10分;校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校学生心理健康协会、校大学生记者团、校寓管会、二级学院学生会主要负责人按考核等级,视情形加7~9分;校学生会、校大学生自律委员会、校社团联合会二级负责人以及其他校级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按考核等级,视情形加5~8分;二级学院学生会各部正副部长、各班班长和团支部书记,按考核等级,视情形加3~6分;其余各级学生干部,视其工作表现加2~5分。普通学生关心集体,积极参与集体事务,经常主动为集体做好事的,视情形加1~2分 。校院其他学生组织的干部,按同类情况的奖励分标准计,学生干部职务的奖励分为任职一学年(十个月)计,任职不满一学年者,按实际任职时间折算;兼职学生干部的加分只按一个最高分计算,不重复加分。

注:学期末综合评议后加分。担任多个职务的学生干部取最高项加分,不得累计加分。若校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校学生心理健康协会学生干部表现能力突出者,可视情况酌情加0.5分;若相关学生干部未履行相应职责,不得分。本项最高10分。

9.积极参加各种讲座及学术交流等活动,加2分。

注:每学期自愿参加1次以上的讲座及相关活动的,方可获得加分。记录每次参加活动的详细信息,学期综合评定后计分。本项最高10分。

10.向学校宣传媒体(如广播站、《学工简报》《校报》等校级刊物)投稿并被录用的,广播稿、通讯稿每篇奖励2分,其他稿件每篇奖励3分;省()级刊物每篇奖励6(4)分,如报道学校情况在此基础上另行奖励2分;属于学生干部本职工作而进行宣传或投稿则一律折半加分。

注:此项最高分不得超过10分;同一内容稿件被不同媒体录用不重复加分。

11.有良好的卫生习惯,维护校园公共卫生,保持宿舍干净、整洁、和谐,根据宿舍分加分 3~5分。

(2)宿舍分70~80分,加 3分,宿舍长另加0.5分;

(3)宿舍分80~90分,加 4分,宿舍长另加0.8分;

(4)宿舍分90~100分,加 5分,宿舍长另加1分;

注:一学期宿舍评比结束,获得相应奖励的宿舍,每名成员均可获得加分。本项最高5分,宿舍长不超过6分。

12.无偿献血(含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等)每次加5分。

注:无偿献血按一学期献血次数进行加分,造血干细胞志愿者按申请确定为志愿者所在的学期进行加分,其他学期不得重复加分。

13.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积极参加义务捐助等,加5分。

注:需详细记录各项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信息,并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学期末评议加分。本项最高10分。

14.主动维护社会(校园)公共秩序,举报、揭发、劝阻违纪现象(行为)者,经查证核实,每次加5分。

注:请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学期末评议加分。本项最高10分 。        

15.见义勇为,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凭相关证明每次加5~10分。注:请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学期末评议加分。本项最高10分 。        

16.集体受到表彰者,成员按参与贡献程度酌情加分;

(1)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或有关奖励的集体,班委加分10分,一般同学加分5分;

(2)获得省部级荣誉称号或有关奖励的集体,班委加分8分,一般同学加分4分;

(3)获得市校级荣誉称号或有关奖励的集体,班委加分6分,一般同学加分3分;

(4)获得院级荣誉称号或有关奖励的集体,班委加分4分,一般同学加分2分。    

17.同一奖项或表彰加分取最高,不可累加;

18.未尽事宜,各学院可参照有关标准,制定相应的加分细则,须事前将细则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批,获准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思想品德综合考评的扣分部分

1.凡违反校纪校规,达到相应处分的,每次通报批评扣10分、警告扣20分、严重警告扣30分。

注:受到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该学期德育学分不予以合格。

2.有下列行为,每人每次按以下标准扣分:

(1)上课有迟到早退行为扣2分,有无故旷课行为扣5分;

(2)上课带早餐进教室或在教室内吃早餐者扣5分;

(3)上课使用手机者扣5分;

(4)扰乱课堂秩序(包括大声喧哗、影响别人听课等行为),每次扣5分;

(5)外出未履行请、销假手续,扣5分;

(6)节假日、寒暑假未按时返校,因故请假不能提供有关证明(病历、证明等)3分,未请假扣6分;不按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扣10分;

(7)不遵守作息时间,无正当理由晚归扣5分、夜不归宿扣10分;

(8)私拉电线、网线,乱接电源插座,违规使用电器等行为,扣10分;

注:在宿舍查处,查证系当事人所为的,按当事人扣分;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宿舍全体成员都按此标准进行扣分。

(9)宿舍检查评分低于70分,扣5分;宿舍脏、乱、差,扣5分;不合格宿舍扣10分;

注:宿舍脏、乱、差,不自觉履行宿舍管理秩序相关规定,被查出、被检举者按此项扣分。

(10)酗酒滋事、起哄、摔瓶子等扰乱校园秩序的行为,扣10分;

注:在宿舍查处,查证系当事人所为的,按当事人扣分;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宿舍全体成员都按此标准进行扣分。

(11)私藏管制刀具、尖锐利器、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扣10分;

注:在宿舍查处,查证系当事人所为的,按当事人扣分;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宿舍全体成员都按此标准进行扣分。

(12)包庇隐瞒他人违纪,扣10分;

(13)恶意欠交学费扣20分;

(14)在综合测评和评优评奖工作中弄虚作假,扣10分。

3.由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包括政治、文体、劳动、公益、班会、团日活动等),无故不到或早退者,学校集体活动每次扣3分、学院集体活动每次扣2分、班级集体活动每次扣1分;不按要求参与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每次扣5分。

注:由学院、班级严格把关,并注意平时痕迹材料保管。

4.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者,每次扣10分。

注:有则记录,学期综合评定后扣分。

5.损坏公物视情节轻重,每次扣5~10分。

注:有则记录,学期综合评定后扣分。

6.思想政治理论课不及格者,扣10分。

注:有则记录,学期综合评定后扣分。

7.其他违纪行为视其情节轻重,每次扣2~10分。

注:有则记录,学期综合评定后扣分。

8.同一扣分项目按最高值扣分,不重复扣分。

9.未尽事宜,各学院可参照有关标准酌情扣分。

第十条   德育学分成绩评分程序                                                                  

1.秋学期初,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统一开放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系统。每位同学根据自己日常工作学习的实际情况,在系统中申报德育数据。

2.学生参加校内外活动涉及加分事项的,需由活动主办方提供盖章证明,并注明活动项目和时间。

3.德育成绩公布后,学生可以提出质疑,发现他人或本人成绩有错漏的,须在公布后1周内向学院反映,经学院核实后予以更正,逾期不再办理。

4.学院在秋期开学后四周内,将上学期学生德育成绩分班统计表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5.德育成绩评定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教学活动,凡在德育成绩评定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视其情节,学生除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在其总分中扣除作假加分分数外,并按处分的种类再扣除相应的分数;相关教师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一条   德育学分重修办法

德育不合格者,必须按以下途径之一进行重修:

1.在学院办理重修申请手续,重修费用为70元;

2.参加由学院组织的《大学第一课》学习,且考试成绩合格;

3.根据上学期德育成绩情况写心得体会(不低于1000)并上交学院;

4.参加由学院组织的开展义务劳动和社会实践不低于10小时(该项不重复记人该生的学期德育分)

5.学院自行组织的其他德育重修考核方式;

6.学生的学期德育成绩低于60分,学院应以书面形式通报给家长(无法书面通知的,应电话通知并做好电话记录)。凡德育成绩不及格者,取消本学期一切评奖、评优、评助资格,并且必须进行重修,直到重修及格为止。

7.原则上每学期开学后八周内完成德育重修并上报成绩。毕业班于4月底完成总评,5月份安排重修。学生德育学分重修工作由各学院具体执行。学生德育学分重修成绩由各学院上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核存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9月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