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危险**名录(2021年版)》已于2020年11月5日经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危险**名录(2021年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包括液态**),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 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四条 危险**与其他物质混合后的固体**,以及危险**利用处置后的固体**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鉴别标准执行。
第五条 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类别,是在《控制危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进行的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的产生行业。
(三)**代码,是指危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第4-6位为危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危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是指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有害影响的毒性(Toxicity, T)、腐蚀性(Corrosivity, C)、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六条 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危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
第七条 本名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危险**名录(2021 年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