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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职业大学发展团员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者:swyhg发布时间:2024-06-17浏览次数:10

扬州市职业大学发展团员工作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团员工作,保证新发展团员质量,保持和增强团员队伍先进性,根据《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团的实施纲要》《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发展团员工作细则》等团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院团委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时代共青团员队伍建设的重要要求,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力吸收各领域青年中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先进分子入团,做好经常性发展团员工作。

第三条 发展团员工作应当按照坚持标准、调控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四条 发展团员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聚焦为党育人根本任务,坚持质量为先;

(二)坚持入团自愿和个别吸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三)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章 入团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五条 团组织应当始终把加强对青年的政治引领放在首位,宣传党的创新理论和党的历史,宣传团的基本知识,努力为青年健康成长提供服务,提高青年对党、团的认识,激发青年的政治进步热情,建立起一支数量和结构合理的入团积极分子队伍。

 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二十八周岁以下的中国青年,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团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申请入团应当采取书面方式。入团申请人应当向所在班级或联合团支部提出申请。

学院团委收到入团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团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学院团委应当在入团申请人中择优确定入团积极分子。确定入团积极分子,可以采取团员推荐、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注意听取群众意见,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学院团委批准。

 入团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应当由一至两名团员或者党员担任。培养联系人应当由团支部指定或者报请学院团委指定。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团积极分子宣传党的创新理论和党的历史,介绍团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团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和现实表现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团积极分子端正入团动机;

(三)及时向团支部汇报入团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团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团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团组织应当加强对入团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培养考察期应当达到三个月以上。培养考察期间,培养联系人应当与入团积极分子谈心谈话不少于两次。

未经培养考察或者培养考察期未满三个月的,原则上不得发展入团。

第十一条 团组织应当对入团积极分子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开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开展团史、团章等团内规章和团的基本知识教育,帮助他们提高政治觉悟,端正入团动机,逐步树立今后成长为共产党员的政治追求,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的信念。

第十二条入团积极分子在发展入团之前,学院团委应当组织其参加不少于8学时的团课学习,并采取适当方式检查考核学习效果。

第十团组织应当吸收入团积极分子参加团的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注重在实践中加强培养锻炼。团组织应当引导和组织入团积极分子开展志愿服务,成为注册志愿者,并将志愿服务情况作为重要考察内容。

第十 入团积极分子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团组织应当及时将入团申请书、入团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团校学习结业)材料等转交现学习单位所在团组织。接收的团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新团员的接收

第十学院团委应当从入团积极分子中择优确定发展对象。经过三个月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团员条件的入团积极分子,可以列为发展对象。凡有补考不及格超过两门,每学期综合排名在本班级排名中等偏下(大一、大二学生发展时,排名应在前1/2;大三学生发展时,排名应在前2/3),宿舍分不及格的,在校期间有违纪处分的,原则上不能发展入团。获得级及以上各类表彰等可考虑优先发展。

第十团组织应当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团)员和群众意见,依据团员先进性评价指导标准,对入团积极分子开展一次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确定发展对象的主要依据。评价应当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全面反映情况,防止“唯成绩”“唯票数”,任何个人不得指定发展对象。

第十 发展对象应当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报学院团委预审。学院团委应当对推荐的发展对象的基本条件、参加团课学习和志愿服务等培养教育情况、综合评价结果进行预审,预审结果应当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学院团委应当通知推荐的团支部,并向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以下简称入团志愿书)。发展对象应当认真如实填写入团志愿书。

十八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团员或者党员作入团介绍人。入团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团支部指定或者报请学院团委指定。受留党(团)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团)员权利的党(团)员,不能作入团介绍人。入团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和团的关系,解释团的章程,说明团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团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学习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团支部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团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十九 发展对象入团,必须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新团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在校学生不得由其所在学校以外的团组织接收入团。

第二十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新团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团的认识、入团动机、个人简历和家庭情况,以及需向团支部说明的问题;

(二)入团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团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议意见;

(四)与会团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团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团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新团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团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团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名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团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团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入团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团申请书,一并报学院团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团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二条 接收新团员一般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团(工)委审批。根据工作需要,县级以上团委可以授权所属的团(工)委审批接收团员,也可以收回权限、提级审批接收团员。

第二十三条 审批接收新团员必须召开团的委员会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书记会议,集体审议,表决决定,不能由个人决定。审议的主要内容是: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团员条件,入团程序是否规范完备等。符合条件、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团员。审批意见写入入团志愿书,并通知报批的团组织。审批两名以上发展对象入团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团支部应当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被批准入团的,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计算团龄,并交纳团费。未被批准入团的,团组织应当将情况及时通知本人,帮助其认识不足、继续努力进步。

第二十五条学院团委对团支部上报的接收新团员的决议,应当在一个月内审批,并报校团委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六条 新团员必须参加入团仪式,在团旗下进行入团宣誓。团组织应当规范开展入团仪式,按照规定向新团员颁发团员证和团徽徽章。

第二十七条团组织应当加强对新团员的教育和管理,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团员意识,带头追求进步,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围绕党的中心任务积极发挥作用。

第二十八条学院团委应当规范建立新团员档案,主要包括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书、入团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团校学习结业)材料、团员证等。入团志愿书是首要团员档案。

经审批同意后一个月内,应当在“智慧团建”系统中建立新团员电子档案。

第四章 发展团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二十九条各级团组织应当把发展团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其作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作为对团组织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校团委对学校发展团员工作负总则,学院党总支领导学院团委开展工作,基层团组织是发展团员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工作主体,基层团委书记(团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

对于发展团员工作情况,校团委每年应开展一次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指导督促问题解决。学院团委应随时掌握学院发展团员工作动态,及时解决问题。

第三十一条 校团委指导各学院团委科学制订发展团员计划。计划要考虑本学院团员占青年的比例入团积极分子队伍的情况组织有效覆盖需要推优入党需求等因素,科学制订发展团员计划,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保证发展团员工作持续稳定地向前发展。

第三十二条 各级团组织应当落实全面从严管团治团要求,对发展团员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和不正之风严肃查处,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

第三十三条 发展团员工作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追究相关组织和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团纪处分:

(一)利用发展团员谋取私利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团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团员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团员的;

(四)不按计划发展团员的;

(五)履行职责不到位、审查把关不严的;

(六)发展未满十四周岁青年入团的;

(七)存在其他违规情形的。

对于违反规定吸收入团的,一律不予承认。

第三十四条 对于发展团员工作中问题较多、情况较差的团组织,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或专项整顿。

第三十五条 新发展团员实行全国统一编号制度。各级团组织应当按照发展团员计划分配、使用团员编号。

第三十六条 入团志愿书的式样由共青团中央基层建设部负责制定,省级团委按照式样统一印制、配发。各级团组织应当按照规定严格管理、发放、使用入团志愿书,不得擅自购买、翻印、复制入团志愿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共青团扬州市职业大学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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